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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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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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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2)禁止在鎮(街)及以上已通過規劃環評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產業聚集區以外的區域新建、擴建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不滿足清潔生產和工業廢水“零排放”要求、企業總投資規模低于5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且非企業自身產品不可或缺配套的涉及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表面處理工藝排放廢水的項目;
(3)全市7個環保專業基地外,原則上禁止新建電鍍、濕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紙等重點污染項目。國家、省、市重大項目確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設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并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審批;
(4)除市、鎮以上(含)重大項目外,在經報市環保局備案的各鎮街(園區)工業集聚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批準建設有新增工業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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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2)《關于印發〈東莞市環境污染防治總體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東府辦〔2016〕101號);
(3)《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環〔2014〕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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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廢水“零排放”要求詳見《關于實施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的補充通知》(東環〔2015〕282 號);(2)全市7個環保專業基地主要包括麻涌電鍍印染基地、沙田電鍍印染基地、虎門電鍍印染基地、長安電鍍印染基地、大朗洗水印花基地、常平水印花基地、中堂造紙產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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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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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6)禁止新建規模小于35蒸噸/小時的燃用煤、水煤漿、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
(7)全市區域內10蒸噸/小時以下的工業鍋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工業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非集中供熱鍋爐必須要求使用清潔能源。當城市燃氣供應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過渡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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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2)《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工業鍋爐環境保護管控規定〉的通知》(東環〔2014〕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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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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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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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9)禁止在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10)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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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2)《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粵環發〔2017〕2號);
(3)《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東府〔201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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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粵環發〔2017〕2號文件規定,文中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域主要包括長安鎮、虎門鎮、沙田鎮、麻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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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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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新建、擴建煉油石化、煉鋼煉鐵、燒結類制磚、水泥熟料(以處理城市廢棄物為目的的除外)、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建筑陶瓷、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鞣革、鉛酸蓄電池等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實施污染物總量削減;
(12)在依法設立、環保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可能引發環境風險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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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環〔2014〕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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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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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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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禁止新建、擴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污染物的項目;
(5)禁止設置排污口;
(6)禁止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7)禁止設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飲用水源水體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設施;
(8)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9)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項目;
(10)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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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3)《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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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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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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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禁止新建、擴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污染物的項目;
(5)禁止設置排污口;
(6)禁止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7)禁止設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飲用水源水體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設施;
(8)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9)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項目;
(10)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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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3)《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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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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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功能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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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采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進行其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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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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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紅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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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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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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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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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從事任何生產建設活動;在緩沖區,禁止從事除經批準的教學研究活動外的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在實驗區,禁止從事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考觀察和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外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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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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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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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禁止設立各類開發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禁止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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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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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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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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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和附屬設施外,禁止從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任何生產建設活動;禁止種植掠奪水土資源、破壞土壤結構的劣質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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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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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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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質公園以及可能對地質公園造成影響的周邊地區,禁止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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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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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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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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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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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特別保護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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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2)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3)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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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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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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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建設農藥、鉻鹽、鈦白粉、氟制冷劑生產項目,禁止建設稀土分離、煉砒、煉鈹、紙漿制造業和氰化法提煉產品及開采和冶煉放射性礦產的項目;
(2)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禁止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排放的項目,禁止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建設涉重金屬污染項目。東江流域內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鎘、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
(3)東江干流、東江北干流、東江南支流的水源保護敏感區以及重要水庫集雨區和供水通道兩岸敏感區范圍內,嚴禁新建電鍍(含配套電鍍和線路板)、濕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造紙、重化工、發酵釀造、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污染、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點污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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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號)及其補充通知(粵府函〔2013〕231號);
(2)《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環〔2014〕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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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莞市的東江流域適用區域為東莞市廢水排入東江干流、東江北干流、東江南支流、石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圍。(2)不列入禁止建設和暫停審批范圍的建設項目詳見粵府函〔2013〕23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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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馬河、茅洲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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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水污染項目的建設,在流域水質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區域,暫停審批流域內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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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號);
(2)《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環〔2014〕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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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馬河流域包括橋頭、清溪、樟木頭、鳳崗、謝崗、塘廈、常平7個鎮相關轄區。茅洲河流域主要為長安鎮相關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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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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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鄉經濟區全區域內禁止新建列入禁止發展產業門類的項目,現有項目不得擴建。禁止發展的產業,除包括現行產業指導目錄中被列為淘汰類的、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發展的、以及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禁止發展的產業以外,還包括《東莞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產業發展指引》明確禁止的產業或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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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產業發展指引〉的通知》(東發改〔2015〕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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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重點行業禁止準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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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VOCs重點控制行業禁止準入區域即市區環城路范圍內和各鎮街中心區(由鎮街自行劃定)建設家具、制鞋、印刷(含長臺絲印)、表面涂裝(含金屬及塑料表面涂裝)、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溶劑型涂料、油墨、顏料、膠粘劑及其類似產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業項目(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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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加強我市重點揮發性有機物行業環保準入的通知》(東環辦函〔2017〕2號);
(2)《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東環〔201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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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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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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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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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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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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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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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養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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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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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9號)第七條;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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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橫瀝鎮田坑村部分符合限養條件的區域劃定為限養區外,全市其余區域均為禁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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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敏感區
(城市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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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區內不得建設污染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紙、鋼鐵等重污染工業項目;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者搬遷;
(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3)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受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必須報經建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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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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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明確東莞市市區范圍的復函》(東規函〔2017〕683號),東莞市市區(中心城區)的范圍包括莞城、東城、南城、萬江4個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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